[转录] 陈菊在高雄气爆案是否构成杀人罪?

楼主: yangsuper   2014-08-17 12:10:56
【联合报╱社论】
2014.08.17 02:13 am
在高雄气爆事件中,陈菊是否应为惨重的死伤受到杀人罪的追诉?如果觉得这个问题有点
唐突、甚至荒谬的话,表示你认为“杀人罪”应持比较严谨的定义,对行政首长职权的界
线也有一定保留,认为在行政事务上应该讲究分层负责,不能无限上纲。
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点也不荒谬,也毫不唐突。我们之所以提出这项疑问,主要是要借此
来凸显另一事件的荒谬。试想,在一桩造成卅死、三百余伤的惨重公共安全事件中,对理
当负责的陈菊,如果要依杀人罪将她起诉,都嫌过当;那么,行政院长江宜桦只不过下令
驱离占领行政院的群众,却遭台北地院列为“杀人罪”被告并遭到传唤讯问,那会是个适
当的罪名吗?
让我们比较一下这两个事件的性质和异同。气爆灾难是严重的公安意外,高雄市府平日对
地下管线疏于管理及掌控,在处理气体外泄事故时缺乏专业判断,既未迅速控制灾情,又
未及时疏散居民、管制交通,以致打火弟兄及无辜市民惨遭冤死,都有行政疏失之责。陈
菊仅让四名局长以上人员辞职扛下责任,其实她自己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也不轻,连绿
营内部都有人觉得她应该下台负起责任。
相对的,三月的反服贸占领行政院行动,阁揆下令排除占领,是维持社会秩序及国家正常
运作之必要作为。在过程中,因警方与民众的拉扯推挤造成一百多人受伤,其中六十多人
为警察;其间,查出有六名员警动用警棍打人,那毕竟只是少数,并非首长下令员警打人
。这场排除民众占领官署的维安行动,在明知无人身受重大伤害的情况下,绿营律师却恶
意利用诉讼战略,向江揆及相关警政分局长提出“杀人罪”之诉;而法院亦不分青红皂白
,迅即将阁揆等人传唤到庭,创下司法干扰行政权的恶例。
两相对照,高雄市府因“不作为”导致民众重大伤亡,却完全不受杀人罪之诉;相形之下
,行政院依法行政“积极作为”维护秩序,却仅因现场严重推挤有人轻伤即被控杀人。怠
忽职务不作为者无罪,依法作为之官员反而杀人罪缠身;两者间的价值错乱、责任及后果
之背道而驰,完全失去了法理及比例,岂不令人瞠目结舌?
事实上,在行政院的驱离行动中,若特定员警执行公权力时心存打人之恶意,以显不相称
的粗暴手段对待民众,从警民双方的蒐证录影,不难比对出这些施暴者的身影,并追诉其
行政或刑事责任。然而,绿营律师舍此不为,却刻意渲染、恶意上纲,将责任上纲为“行
政院长杀人”;此举,分明是利用司法来绞杀行政的操作。然而,地院法官竟也配合行事
,承审法官林呈樵仅为试署法官,却不顾“杀人罪”依刑事诉讼法应该召开“合议庭”的
规定,不顾类似案件实务上“不传讯显然无关者”之惯例,一意孤行只手传唤阁揆及警政
首长到案讯问,这是个人英雄主义作风作祟,还是政治立场所致?更令人错愕的是,江揆
对这样的安排竟不公开说明或驳斥,反称“尊重司法”谦卑站上被告席;这不仅是自甘受
辱,也贬抑了行政公权力的尊严。
高雄气爆事件发生后,有一名律师洪条根具状到高雄地检署提告,控告陈菊废弛职务酿成
灾害,涉及“渎职罪”。洪根条的政治立场,我们并不清楚,但他自称是以个人名义对陈
菊提告;而在驱离占领案中,以顾立雄为首的律师团则明显亲绿,其实也是律师团主动搜
寻受伤民众并假藉其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前者告陈菊“渎职”,至少是在法理皆可
理解的范围;而后者告江揆“杀人未遂”,则分明是欲加之罪,企图利用司法程序来诋毁
马政府形象,并借此羁绊行政部门的作为;可悲的是,执政党竟毫不抵抗,还温文恭敬地
领受对方的唾沫。
本报日前社论曾形容,目前台湾民主政治的失败方程式,是“刻薄”的在野党与“怯懦”
的执政党的对阵:一方冷酷厮杀、嗜血无餍,一方庸懦畏怯,步步退让,这又是一典型案
例。尤其,近两年,在野党屡屡滥用司法战术来干扰执政党的作为,且不断得逞,已弄到
司法界线与宪政权责紊乱的地步,这是更让人忧心之处。
面对舆论指责,陈菊傲然以对;而江揆面对“杀人罪”之诉,却无力为公权力辩护。这样
的朝野竞争,谈什么理性?有什么衡称原则?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875979.shtml
干脆说陈菊是恐怖分子好了!或是屠杀犯。来看看屠杀罪的定义:
“屠杀,是指在同一地点杀害五人或以上,并且受害人没有防卫能力”
陈菊完全符合"屠杀罪"的定义啊~~罪大恶极,罪证明确,人证物证事证都一清二楚!雄检
还不立即拘提陈菊?!
等到陈菊变成杀人罪嫌犯,也就丧失了参选高雄市长的公民权,由杨秋兴同额竞选~
嗯~~果然是个不错的剧本!党报忠心耿耿,给个赞!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4-08-17 12:16:00
作者完全没搞懂 因为一个是国民党一个是民进党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8-17 12:18:00
吴敦义的主犯、教唆杀人罪呢?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8-17 12:36:00
有受害人要自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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