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来打脸一下,不懂法规就不要硬凹。
在石油管理法上所谓的“石油管线”,
依石油管理法第33条规定:
“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于必要时,得使用河川、沟渠、海域、桥梁、堤防、港埠
、道路、林地、绿地、公园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设管线。
前项敷设管线,以不妨碍其安全、景观及原有效用为原则,并应先向中央主管机
关及各该用地之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如有损失,应按损失程度予以补偿。
依法设有石油管线之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得应其他业者请求代输石油。
石油管理法规定的管线只有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能敷设,
在台湾只有中油和台塑石化是所谓的石油炼制业,
其他所有的管线都不是石油管理法适用的范围。
只撷取石油管理法第2条的部分条文来故意曲解,
却忘了本法第33条的明文规定,实在是很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