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别被蒙了!高雄气爆谁该负责 台大教授整

楼主: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4-08-04 16:48:32
别被蒙了!高雄气爆谁该负责 台大教授整理法规报你知
记者唐诗/台北报导 2014-08-03 12:41
高雄气爆造成超过300人死伤,政府将祸首直指李长荣化工,而石化业者之间则对管线问
题推来推去,然而也有民众质疑政府是否应负起该负的责任,蓄意让民众认为业者应该为
“丙烯外泄”引发爆炸而负起全责,事实上政府单位至今仍就“管线谁来管”互踢皮球,
台大生物产业机电系教授谢志诚看不下去,整理相关法规,让民众了解。
责任不是政治人物说了算,不是厂商说了算,而是有相关法规可循,而这也将是检调追查
重点,全民应紧盯机关与人物言行,是否毁迹灭证,进度而何,而不是看电视断案,政治
人物的巡视、慰问和不眠,与该负多少责任并无必然关系,不论是究责或后续修法,现行
的法规仍是参考的基准,也是揪出谎言的利器,其结果差可告慰不幸死难的同胞。
对照高雄市政府指称元凶就是荣化,但马英九总统声称“中央和地方都要检讨”,从法规
面来看,不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有他必须应负的责任,根本不容推诿,不论是经济部
声称无权公布管线,一问三不知,现在才要亡羊补牢建平台,或者是高雄市政府竟表示不
知下面有管线,从法规面来看完全被打脸!
谢志诚教授昨天整理了一份14页的《只有你我不知道管线在哪里》的powerpoint,堪称完
整,可让民众对法规以及责任厘清做一初步了解。他在ppt的第一页就提到“不要再互踢
皮球了”,接着整理了相关法规,摘录如下:
一、定义:公共设施管线:指电力、电信(含军、警专用电信)、自来水、下水道、瓦斯
、废弃物、输油、输气、有线电视、路灯、交通号志或其他经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
机关认定供公众使用之管线。《共同管道法第2条》。
二、挖掘道路铺设管线: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区道路之必要者,该项工程主管机关(构)
或起造人应向该管市区道路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缴交许可费。但为维护生命、财产、公
共 安全之必要,采取紧急应变措施者,得事后补申请《市区道路条例第27条》。──挖
掘路铺设管线要道路主管机关同意。
三、挖掘道路铺设管线-地方权责:(一)各公去团体机构之地下管线,应依照市区道路
主管机关协调指定之位置埋设,其人孔、水阀盒筹附属设备之顶面,应与路面齐平。《高
雄市市区道路管理条例第11条》。(二)管线机构办理道路挖掘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并取得许可证后,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设工程而于该工程范围五十公尺以内办理迁
移或埋设管线者,应并同该工程申请。《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条例第4条》。──注
:其他直辖市、县(市)政府都有类似规定。
四、石油管线铺设核准:(一)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于必要时,得使用河川、沟渠、海
域、桥梁、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绿地、公园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设管线。前
项敷设管线,以不妨碍其安全、景观及原有效用为原则,并应先向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
)及各该用地之主管申请核准;如有损失,应按损失程序予以补偿《石油管理法第31条》
。──铺设石油管线要中央与用地主管机关同意。
五、石油管线管理: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敷设石油管线应遵行下列事项:(三)石油管线
应每年定期检测,并将检查结果作成纪录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六)石油管线配置
图、竣工图等相关资料应送主管机关建立管线管理资讯系统。前项主管机关实施检测,如
发现管线有腐蚀现象致影响之虞时,得令业者限其改善。《石油管理法第31条》。──主
管机关要建立管线管理资讯系统
六、谁是管线灾害主管机关: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之中央灾害防救业务机
关为经济部。《灾害防救法第3条》。经济部依据《灾害防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订定
“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灾害防救业务计画”。
七、定义:公用事业: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石油业等公、民营相关事业机构。《公用气体
与油料管线灾害防救业务计画》。
八、定义: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灾害:抚用天然气事业或石油业之管线,因事故发生,造
成安全危害或环境污染者。《灾害防救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2款》。
九、管线灾害防救计画:灾害防救计画包括(一)灾害预防(减灾、整备),(二)灾害
紧急应变;(三)灾后重建复原。《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灾害防救业务计画》。
十、减灾:(一)加强设施之防灾能力-加强管线设施之防灾设计、施工及维护;(二)
加强管线设施之维设管理-经济部应督导指定公共事业加强办理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设施
之检查与更新。(三)防范道路施工挖损管线-地方政府及道路管理单位应建立道路开挖
之标准程序;各项工程开挖道路前,须依道路开挖标准作业程序与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等
管线单位先行联系、套绘、确认管线位置。《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灾害防救业务计画》。
十一、灾前整备:(一)建立紧急应变机制。(二)灾害预警-中央或地方政府应建立预
先传达民众警讯之通报体系,并应规划实施灾前之警戒避难引导机制;经济部督导指定公
共事业充实监控或遮断设施,并充实预警系统及防救能力。(三)灾情蒐集、通报与分析
应用之整备-经济部督导指定公共事业建置公用气体与油线管线等地理资讯系统。《公用
气体与油料管线灾害防救业务计画》。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9ba9326-107c-4a3f-a77a-2554d02bfdce
这篇比较详细的讲了各级单位各有该负的责任 .....
作者: LaoEr (老二)   2014-08-04 16:50:00
经部两成五 荣化两成五 马狗两成五 中央两成五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8-04 16:51:00
哎呀, 法规是冷冰冰的, 民众的感觉比较重要啦!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1:00
经部有回应 丙烯属石油化学材料业,不受石油管理法规范
作者: LaoEr (老二)   2014-08-04 16:52:00
经部没防患于未然 难道马英九不用负责吗
作者: yourway2034 (YourWay)   2014-08-04 16:52:00
这教授之前支持学运 也整理过各版本监督条例的比较但是立场有点偏颇
楼主: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4-08-04 16:53:00
啊勒 丙稀不是石油管理法管的喔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3:00
石油管理法规范石油炼制业 在台湾就是只有中油台塑
楼主: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4-08-04 16:54:00
丙稀应该是哪一条法要管? (这篇整理..管线管理是经济部!?)
作者: MajolicaYu ( 如梦亦如电 )   2014-08-04 16:54:00
老实说今年以后我对112教授参与时事讨论的都打折扣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4:00
丙烯那种炼制后的轻油裂解 就是开放项目
作者: DongRaeGu (东拉菇)   2014-08-04 16:54:00
法规适用错误 换个会的来好吗?
作者: Fujishima (藤岛)   2014-08-04 16:54:00
了解,此解说文不转贴敝人主观意识很重,跟学匪扯上关系的一律跳过
楼主: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4-08-04 16:55:00
六、谁是管线灾害主管机关:.....经济部《灾害防救法第3条》
作者: MajolicaYu ( 如梦亦如电 )   2014-08-04 16:55:00
自从搞笑的经济系主任秀玲姊后..112实在应没脸再弄这个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4 16:56:00
地方的厂商需要铺设管线 自然是由方政府核可管理地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8-04 16:58:00
过路费
作者: DongRaeGu (东拉菇)   2014-08-04 16:59:00
灾害防救法第三条只是规范灾害类型中央的权责单位而已可不是说发生这种灾难时中央该单位要负责... 否则照这种绿色教授的解读 只要发生火灾 就通通是内政部要负责了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01:00
别闹了,原po去看救灾防治法第4条好不好.第3条只是说中
作者: DongRaeGu (东拉菇)   2014-08-04 17:01:00
关键在于管线铺设、维护、检查的责任在谁 才是该负责的扯灾害防救法第三条根本是想误导责任 严重曲解立法目的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02:00
央要应对的单位,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怎么这时地方自治法就变垃圾,弃而不顾了?
作者: DongRaeGu (东拉菇)   2014-08-04 17:02:00
而且讲第三条 却刻意忽略该法第四条地方责任 理由何在?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8-04 17:04:00
所以我昨天就讲自己挖法条来看免得有人选择性给资讯
作者: yourway2034 (YourWay)   2014-08-04 17:06:00
老实说不意外 那时候看他整理的监督条例整理自己去查原文后都发现这边漏一点那边漏一点的FB已经有人开始转这篇了
作者: TheJustice (正义)   2014-08-04 17:25:00
江宜桦也是台大教授怎么就不打折扣呢 蛆蛆只会看颜色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27:00
咦,既然台大教授要信,那阁下怎么不信江宜桦???????
楼主: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4-08-04 17:28:00
江宜桦可是杀人未遂犯呢 一个杀人犯讲的话能信吗 (咦?)
作者: wittmann4213 (玄武岩)   2014-08-04 17:29:00
马囧没那么高级,哈佛博士,政大教授而已^^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8-04 17:43:00
干,这些112的到底是想要造谣到什么时候????
作者: Fujishima (藤岛)   2014-08-04 17:45:00
造谣到国民党垮台为止吧
作者: TheJustice (正义)   2014-08-04 17:46:00
我哪句有说不信江宜桦 蛆蛆就只会给人扣帽子吗ㄏㄏ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47:00
你什么时候信江宜桦了?总要有点做为吧!还是嘴巴说说而已??? XDDDDD
作者: TheJustice (正义)   2014-08-04 17:49:00
是"作为" 好吗? 先回答别人的问题,只会反问很幼稚耶XDD问题是我连嘴巴说说不信江宜桦都没有阁下是又看到幻觉了吗XDDDD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2014-08-04 17:52:00
简单讲就是不信嘛,真信就不会发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推文了啦~XD
作者: Fujishima (藤岛)   2014-08-04 17:54:00
昔人已呈黄鹤去,此地无银三百两 横批:卷款而逃 =_=或是把横批改成撇清责任?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8-04 17:55:00
真的是跳针跳针叫我姊姊,奇怪耶你要叫别人回答你问题之前,先刮好自己胡子可以吗?
作者: Fujishima (藤岛)   2014-08-04 17:56:00
"哈囉,漂亮的姐姐,给亏吗?" by 蜡笔小新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4-08-04 18:36:00
跳针到江宜桦干嘛? 法条列出来看不就一目了然?
作者: Illidan   2014-08-04 19:06:00
第四条 在地方的主管机关就是直辖市or县市政府刻意忽略是什么意思 台大教授又想造谣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经区服贸货贸)   2014-08-04 19:33:00
楼上 你说的不对喔 第六点就是刻意断章取义 误导主管机关经济部 法规的第三则只是说"中央的"主管机关是经济部但这教授就直接下标题成,主管机关是经济部这就下标题法就是让人认为 经济部是必须要负全责而直辖市并不是主管机关 然而若看法规前后条直辖市也是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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