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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为国税之理由为:
1.基于租税稽征成本,若由地方政府自行征收,会造成部分人力投入资源重复,将提高租
税征收成本。
2.涉及课税公平因素考量,以中央征收最为恰当。
3.税基具有移动性质,如营业税、关税等,税基移动性大,倘由地方自行征收,可能发生
课税标准或税率不一致,造成商品流动之困难;甚至干扰其流通方式,亦可能因各地方为
竞相吸引该移动因素而降低税率,冲击政府税收状况。
(七) 民国88年以前,营业税属地方税,虽其课税标准由中央制定,惟因当时之财政收支
划分法规定营业税税收,其中百分之五十地方政府可自留。各地方政府遂要部分营利事业
单位办理分缴,各地方“抢税”,非但违反“租税中立原则”,亦干扰业者自主经营之规
划。有鉴于此,财政部并参酌世界各国营业税多为国税(除巴西外),于88年修改财政收
支划分法时,已将营业税改制为国税,并自88年7月起委由地方政府代为征收,且将于92
年度回归中央自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