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今年年底直辖市长选举相关法条)
第 59 条 Ⅲ 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后,由选举委员会审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仅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
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
政党,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
三、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日
举行投票时,依第一款规定推荐。
Ⅳ 候选人或政党得就其所推荐之监察员,指定投票所、开票所,执行投票、
开票监察工作。但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Ⅴ 除候选人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荐不足二名之监察员时,由选举委员会就
下列人员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机关(构)、团体、学校人员。
三、大专校院成年学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