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cy7427p:研替根本不算役男好不好,人家帮公司做事错了吗?? 07/2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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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条例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为执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务,内政部应成立役政署,并得设置地区役政检训
中心,各就主管事项,分别办理各区之兵役及替代役有关事务。
内政部役政署、地区役政检训中心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受主管机关指挥、监督,执行替代役业务。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替代役,指役龄男子于需用机关担任辅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
共事务或其他社会服务;或于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政府机关、公立研究机关
(构)、大学校院、行政法人或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及民间产业机构(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科技或产业研究发展工作。
第 4 条 替代役之类别区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会役。
(四)环保役。
(五)医疗役。
(六)教育服务役。
(七)农业服务役。
(八)其他经行政院指定之役别。
二、研发替代役。
替代役类别实施顺序及人数,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