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P台联闹一闹 监票员突然变成火热话题了 而且好像不修法不可
只是翻一下选罢法 第59条
投票所、开票所置主任监察员一人,监察员若干人,监察投票、开票工作。
主任监察员须为现任公教人员,由选举委员会洽请各级政府机关及公立学
校推荐后遴派之;受洽请之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机关职员
、学校教职员,均不得拒绝。
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后,由选举委员会审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仅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
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
政党,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
候选人或政党得就其所推荐之监察员,指定投票所、开票所,执行投票、
开票监察工作。但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除候选人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荐不足二名之监察员时,由选举委员会就
下列人员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机关(构)、团体、学校人员。
三、大专校院成年学生。
监察员资格、推荐程序及服务之规则,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