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左思右想
赖律师可以告饭店啥!?
一、
刑法第306条 (第一项)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罚金。
本罪保护法益为居住自由
而饭店顾客 应该算该客房于承租期间内的管理人
但饭店保全破门 算“无故”(阻却违法事由)吗!?
这个有得吵了 我倒是还蛮想看赖律师跟饭店在法庭上的攻防...
二、
民法第184条 (第一项前段)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条似乎比较好主张
但赖律师要举证他的财产上损失与非财产上损失(人格权)
嗯... 一样也是有得吵... 尤其是在人格权受损的部分...
但比刑法成立的可能性高多了...
总之 还是希望赖律师快点向饭店主张其权利 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
我想观察一下他的法庭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