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在搞不懂
我国民事程序采公力救济这一基础前提难道某些人都故意忽略?
现在可不是古罗马时代可以自力执行
假设今天这个诺福特事件真的只是多住人引起的民事纠纷好了
饭店使用强制力的程序必须是:
1.提起民事诉讼返还租赁物
2.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3.申请强制执行
4.请强制执行处强制排除租赁物的占有人
简单一句话:警察没搜索票都不能撞门赶人了,饭店哪来的权利这么做?
什么时后饭店保全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了?
事实上如果饭店的目的真的只是为了"多住人"导致"少收住宿费"这件事
证据拿一拿事后直接告债务不履行就好,还可以多拿迟延利息哩
只有目的真的是为了"把人赶出饭店"才须要去撞门啦
至于为了什么原因须要把在房的顾客直接赶出饭店,不就是天朝来使,忙着跪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