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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sun (sun)
2014-06-22 15:19:06让证据说话 别让肃贪成空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756191.shtml
【联合报╱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主任(新北市)】 2014.06.22 04:11 am
基隆市议会议长黄景泰涉贪案,以目前情况看,是否能以贪污罪治之,充满著不确定性。
市议会议长,虽拥有指挥议事运作大权,但于行政事务,却无具体法定职权,只能借由议
案或预算的通过与否,来对市府官员产生一定的箝制作用。
故议长收受金钱,以求相关建照能迅速过关,在其不具有决定权限下,仅能对承办者为关
说或施压,即便公务员因此就范,议长本人也不可能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
款,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得并科一亿元以下罚金。
因此,就算黄景泰查有收受利益之事实,但在建筑相关执照的发给,非属市议会的权限,
最多也仅能依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论处。惟依此条文,公务员必须是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
图私人不法之利益,但欲证明此等犯行,却有相当的难度。
如就议长有否以预算要胁官员来说,在预算乃由议会所议决下,能否由其一手掌控,实有
很大疑问。即便认为议长有此能耐,且承办公务员亦言之凿凿,除非当场有录音、录影,
否则必陷入各说各话的情境。
基于罪疑惟轻,最终该负起图利罪责者,恐非议长,而是未收到任何好处的主管公务员。
所以,若无法证明有贪渎不法之情事,于议长办公室内所搜得的现金,就只能以公务员财
产来源不明罪论处。惟根据规定,公务员的可疑财产,只有未说明、说明不实或无法合理
说明才能成立,但关于此事,行为人不仅可轻易以借贷、政治献金等为托词,更完全取之
于检察官的主观认定,致使此罪的成立与否,处于飘忽不定状态。
由于贪污犯罪的隐密性,以及于审判上法律与事实认定的困难,肃贪机关必得确实蒐集证
据为万全准备。否则,必又落得虎头蛇尾之讥,亦让贪渎者无所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