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了监察院 谁防政府滥权
【联合报╱李念祖、 李复甸】2014.06.22 04:11 am
李念祖/东吴大学法研所兼任教授
李复甸/监察委员
因监察委员换届,监察院存废又一次成为话题。废监察院的主张者,应该思考的是我国究
竟需不需要独立的监察权的问题?也就是独立监察权价值何在的问题。不妨列个清单检视
一下。
第一、卫护基本人权
卫护人权是台湾今日关于政府基本功能稀有的跨党派共识。然而侵犯人权的主要来源是在
行政部门,将主要职责是主动卫护人权的单位设置于行政院之内,显然不易发挥功能。监
察权的主功能是惩处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侵犯人权则正是违法行为的主要态样之一,特
别需要独立的机关,监督行政部门违法侵犯人权的行为。依巴黎公约之原则,将监察院改
造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最为简单得宜。
只是论者囿于种种原因就此并无共识,而监察院人事的产生过程亦鲜有将人权保障列为重
点,以致一般人均无监察权应为最重要的人权机关的认识与想像。
然则别的不说,第四届监察院至今,有关人权之人民陈诉共计一一三○一八件,占人民陈
诉案件总数一三一九六八件的百分之八十六。而第四届累计调查案件二七三九件中,与人
权有关的案件一五三三件,亦达百分之五十六。监察院对人权保障之密切关连性,由此可
见一斑。现在除了监察院,合乎巴黎公约规格的国家人权机关阙如,却要将监察院拆掉,
试问要将人民投诉送往何处?
第二、惩处失职官员
监察权与其他制度环节紧扣,不宜单独论其存废。公务人员受宪法第十八条制度性的身分
保障,非如一般国家公务员随政党轮替不受保障。我国公务员犯罪固可能褫夺公权,而多
数非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或颟顸跋扈、生活糜烂及推诿塞责等,没有监察权便无以淘汰
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早年监察院曾弹劾副总统及行政院院长,近年间亦曾弹劾高阶军事将领、检察总长、行政
院秘书长、监察院秘书长、最高法院法官等,弹劾贪渎违法人员二百八十余人,绝非毫无
功能的宪法机关。
第三、督促施政不足
我们常说旁观者清。一旦行政作为失当或设施不良,监察院能在经过调查之后提出纠正以
督促行政院。以拉法叶案为例,国防部依监察院之纠正提出仲裁取得损害赔偿八亿七千五
百万美元;又如纠正依法审查假农民,当年便节省公帑即可达十亿元;再如纠正医美未核
实课税,当年第一季便增加税收三千七百万;大量蚊子设施也因调查促成活化或拆除的政
策,不能率皆指为对于政权越俎代庖。
第四、协助司法改革
司法权虽独立行使,唯监察权除得依法弹劾不适任的法官之外,亦得经调查移请司法院检
讨改进司法行政缺失。例如从壮年收押禁见到七旬白头,流浪法庭卅年的案例,是在监察
院完成调查半年之后,司法院成功提案制定了“刑事妥速审判法”。
第五、促成司法救济
监察院受民众陈情案件中司法案件为数最伙。历届移请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或再审的案
件,针对终局确定的司法案件,为人民之公平正义提出翻案救济的案件无数。江国庆案违
法取证,在死刑执行后仍被监察委员提案纠弹,重还被告清白。
拆了监察院,这类的救济途径还要不要?历年来因监察权的发动与促成而做成的重要大法
官解释,也不计其数。释字一六六、二六二、五三○、七○六号等只是几个较为显著的例
子。拆掉监察院,是和谁斗气呕气?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几个要项。今日监察权受举世重视,不是式微的政府功能。全球有一百
六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参加世界监察史协会。监察权为世界潮流所趋,至为显著;独立的监
察权,是政府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废除监察权,无疑是开防止政府滥权的倒车。
【2014/06/22 联合报】@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756192.shtml
监察委员上任前好歹要经过立法院审核过往学经历背景
废除监察院后 把调查权 弹劾权回归到那些狗屁立法委员手上 你能信任?
不会加剧现在已经高度蓝绿对立的党同伐异现象? 所以我支持监察院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