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之规定如下:
第 185-3 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新法修正后,这已经不是像以往要不能驾驶才会成立,而是学德国的规定,将标准值明文
化入法,只要酒测达标就成立犯罪
这位陈同学,敢做就敢当吧
勇于面对司法制裁,我至少还敬你是条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