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政党门槛 大法官:未违宪
(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6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成释字第721号解释,认定立委
选举采单一选区两票并立制,以及政党比例席次与5%政党门槛规定合宪。
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采单一选区两票
制的并立制,以及政党比例代表席次及5%的政党得票率门槛,从民国97年第7届立委选举
起实施。
制宪联盟主张,立委选举政党比例制侵害人民参政权及平等权的保证,违反国民主权原则
,与公民党共同提起选举无效及当选无效诉讼,遭判决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721号解释指出,相关规定采并立制及设定政党比例代表,有意兼顾选区代表
性及政党多元性,让政党比例代表与区域代表相辅,并未牴触民主共和国及国民主权原则
。
解释文指出,5%的政党门槛虽可能造成选票不等值,但目的在于避免小党林立,政党体系
零碎而影响国会议事效率,妨碍行政立法互动,何况近年选举并未剥夺两大党以外的政党
有获选的可能,因此没有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606031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