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觉这样的分法 国民党应该会比现在更爽
※ 引述《Vickyh1986 (CHE VIVE)》之铭言:
: 建议应当回归宪法本文
: 依其规定选举
: 第六十四条 (立委选举)
: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 一、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
: 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
: 二、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 三、西藏选出者。
: 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 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 六、职业团体选出者。
: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 妇女在第一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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