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
I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II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今天是"便衣",然后只是口头说他是李XX队长,不确定有没有给警员编号
2.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传唤不到,需要有检察官的拘票才可以拘提
刑事诉讼法§75: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拘提之。
刑事诉讼法§77
I拘提被告,应用拘票。
II 拘票,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住、居所。但年龄、籍贯、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应解送之处所。
刑事诉讼法§7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3. 这不可能用紧急拘捕合法化
刑诉88-1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况急迫者
,得迳行拘提之:
一、因现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没有其他现行犯)
二、在执行或在押中之脱逃者。(根本还没羁押或送入监狱,不可能脱逃)
三、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
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没有盘查,也无逃逸)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路过中正一,呛方仰宁有这么严重吗? 好像有喔ㄏㄏ)
4. 律师在场权不能剥夺
刑诉§27I
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
拿走手机不能联络律师,这显然违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