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刑法153条本身没有意见,煽惑他人犯罪本身就具有教唆犯的性质,
教唆犯的地位常常是主犯或共同正犯,所以这条法有保留的必要,不像
吱吱说的这是恶法一定要废。我认为有问题的是,北检约谈周男是因为
认定他有煽惑他人:违反刑法第185条第1项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
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
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男所po文内容系号召吱吱们在捷运上坐一天的车,连坐霸王车都不是,
要怎么造成"致生往来之危险"?顶多是造成想坐捷运的人没有位置坐,很不
方便而已。硬要说他的文章成立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是很牵强的。既然难以
成立,那么用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来办他,就真的让人觉得莫名其妙。
难道要说因为他的文章是教唆吱吱去坐车,而吱吱会在车厢里面悲愤、跳针、
发废文,所以会有往来之危险吗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