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行为人或驾驶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罚锾:
一、车辆行驶中,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
二、妨碍车门、月台门关闭或擅自开启。
三、非大众捷运系统之车辆或人员,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前段规定,进
入大众捷运系统之路线、桥梁、隧道、涵管内及站区内非供公众通行
之处所。
四、未经验票程序、不按规定处所或方式出入车站或上下车。
五、拒绝大众捷运系统站、车人员查票或妨害其执行职务。
六、滞留于不提供载客服务之车厢,不听劝止。
七、未经许可在车上或站区内募捐、散发或张贴宣传品、销售物品或为其
他商业行为。
八、未经许可携带动物进入站区或车辆内。
九、于大众捷运系统禁止饮食区内饮食,嚼食口香糖或槟榔,或随地吐痰
、槟榔汁、槟榔渣,抛弃纸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废弃物。
十、滞留于车站出入口、验票闸门、售票机、电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碍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听劝离。
十一、非为乘车而在车站之旅客大厅、穿堂层或月台层区域内游荡,致妨
碍旅客通行或使用,不听劝离。
十二、躺卧于车厢内或月台上之座椅,不听劝阻。
十三、未经许可在捷运系统路权范围内设摊、搭棚架或摆设筵席。
十四、于月台上嬉戏、跨越黄色警戒线,或于电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
或奔跑,或为其他影响作业秩序及行车安全之行为,不听劝止。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大众捷运系统站、车人员得视情节会同警察人员
强制其离开站、车或大众捷运系统区域,其未乘车区间之票款,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