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版友在提宇昌案
虽然这个案子最终以无罪不起诉
但是在道德面上 最终谁受益谁被伤害来说还颇有争议
不意外地我们台湾的生技依然处在低迷的状态
但反观刚落幕的反服贸事件
有不少的声音要求除了订定两案协议的监督条文外
也必须将负责谈判的官员订定刑责
如果事后发现对台湾不利需追究责任
有名的案子是吴乃仁在台糖时发生的事 后来背信案成立
民间舆论对此是一片跶乏 指控是冤案(有没有既视感?)
但是今天由国民党执政派出谈判的官员也不见得都是国民党背景啊
但是在未谈判前就先跟你说要是你没谈出对台湾有利的东西 回来就法办你(追究)
甚至是在执行后发现对台湾不利也要溯及既往
有点像是建筑法规对于建筑师要求负起的责任一样
不过国际谈判却与政府机构的利益权衡有基本上的认知问题
政府机构可以从各种财会报表显示
但国与国的谈判要是都可以谈成对某方有利 谁还跟你签啊 难不成用武力恫吓你就范吗
现在却是这些民意想要加诸在这些负责谈判的官员身上
不知道各位对于这些官员的规范如何认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