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看到又有人把立委职权执行法搬出来说
我只能再强调一次,立委执权行使法规范是行政命令
也就是法律位阶论最低的命令
问题是服贸是否属于行政命令非常有争议
大法官解释443号称:
“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
对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而容许合理之差异: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
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涉及人民其
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
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若仅属与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
项,则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必要之规范,虽因而对人民产生不便或轻微影响,尚
非宪法所不许。又关于给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规范之密度,自较限制人民权益者宽
松,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应有法律或法律授权之命令为依据之必要,乃属
当然。”
我知道各位一定看不懂大法官在说什么
我可以帮忙解释一下
1.关于人民身体自由、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者一定要有法律依据
2.如果是涉及人民其他权利义务,则要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定之
3.关于会造成人民轻微影响的事物,那么行政机关可以用命令定之
服贸如果只是会造成人民轻微影响的事项
那么我认为行政机关可以用行政命令定之,我不会有意见
如果ecfa授权行政院可以签订服贸协议,因此不需经立法院决议,我也不会有意见
就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