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无隶属关系之其他机关请求协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二、因人员、设备不足等事实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三、执行职务所必要认定之事实,不能独自调查者。
四、执行职务所必要之文书或其他资料,为被请求机关所持有者。
五、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显较经济者。
六、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者。
前项请求,除紧急情形外,应以书面为之。
被请求机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拒绝之︰
一、协助之行为,非其权限范围或依法不得为之者。
二、如提供协助,将严重妨害其自身职务之执行者。
被请求机关认有正当理由不能协助者,得拒绝之。
被请求机关认为无提供行政协助之义务或有拒绝之事由时,应将其理由通知请求协助
机关。请求协助机关对此有异议时,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之,无共同上级机关时,
由被请求机关之上级机关决定之。
被请求机关得向请求协助机关要求负担行政协助所需费用。其负担金额及支付方式,
由请求协助机关及被请求机关以协议定之;协议不成时,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定之。
嗯 立法委员大概没念过行政法
请问警政署是不是行政机关? 国防部是不是行政机关?
老子当兵的时候就被县政府发文叫去做苦力
干勒 人都可以借了 东西不能借?
怎样 气垫床有军事机密不能借? 还是破坏力强大怕出事?
还有 不要再随便讲违宪了
违法跟违宪到底差在哪
书本翻一翻就有 不要再秀下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