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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vid75610 ()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马英九:蔡英文曾提出两岸协议不用备查
时间: Wed Apr 16 14:55:36 2014
※ 引述《aaf ()》之铭言:
: 马英九:蔡英文曾提出两岸协议不用备查
: 【联合报╱记者钱震宇╱即时报导】
: 2014.04.16 01:09 pm
: 针对两岸协议监督机制条例草案,国民党马英九今天在中常会表示,民国92
: 年,民进党执政时,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协议涉及法律的
: 都要送立法院审议,不涉及法律或修改的都要送立法院备查。
: 马英九说,当时的陆委会主委蔡英文提出两岸协议不用备查,因为没有动到
: 法律。这还是当时国民党立委陈学圣提案要求要送到立院备查,当时蔡英文
: 要求要密件处理。
: 他说,民进党执政两岸协议监督机制,就是现行的两岸条例第五条之一。要
: 送立院备查还是国民党立委提出,这是事实。
: 【2014/04/16 联合报】@ http://udn.com/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616178.shtml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原条文 现行条文
修正日期 民国 85 年 07 月 30 日 民国 92 年 10 月 29 日
第 5 条 依前条规定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 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
受委托之民间团体,非经主管机 ,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
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法人、 或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应将协议
团体或其他机构订定任何形式之 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
协议。 始得签署。
前项协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
不生效力。 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
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
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
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
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92年修法之后,加进了经立法院审议及备查程序,
但从现在的角度来看,显然立法监督的强度已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