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大体上同意这篇文章的法律见解。
紧急与偶发的集会权利,不应采用许可制,已经是法学上的共识。
现行条文既然已经被大法官宣告违宪,
那么,纵使它尚未失效(行政机关仍应遵守,但是裁量权必须尽量限缩),
但实质上已经丧失了违法性的内涵(违反的群众可能也不会构成刑法上的罪)。
确实存在着这种矛盾。
法制的过渡时期就是这个样子的。
这篇Q&A想要告诉大家的就是:民众并没有违法,请大家不要弄错重点。
我想说的则是,
如果“没有违法”所以“大家应该接受”这个逻辑在台湾能被接受的话,
那么马英九这个总统也不会当到今天这个样子了。
马英九就是“依法行政,谢谢指教”的最佳教科书经典范例。
就连这次激起学运的服贸争议,
我也认为于法有据。
相关见解,请见我在板上发表的这两篇文章: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5235050.A.CC4.html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5408881.A.2DA.html
我至今还没看到法律学者敢面对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的规定。
还没看到他们怎么解释大陆地区“人民”权利的限缩。
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在台湾,法律不过是任人装扮的小姑娘,
这也是我最痛心的一点。
如果法学可以选择适用自己喜欢的条文,这还叫什么法学?
当黄荣坚忽视服贸协议被DPP杯葛而根本无从进行审查程序,
只说国家拒绝人民的检验与同意,
回到了专制独裁,
因此攻占国会就是“市民不服从”。
当许宗力以“声请释宪很高机率会被驳回”的理由,
来说明攻占国会的最后手段性。
我终于明白。
自己实在很难再称呼这些人为老师了。
而这就是专业的真相?
我觉得自己实在....负尽法律十五年。
至于包围中正一分局事件,
说穿了,就是浅蓝对于过去三个礼拜忍气吞声的反扑,
只是刚好利用这个事件来表达不满。
我们真的同情警察吗?
你再想清楚一点,
不如说,浅蓝是把“警察”这个角色想像成“中华民国政府法制”的化身。
为这个学运期间被恐怖份子所要胁,
卑躬屈膝、捆绑手脚的政府法制,送上一束鲜花!
毕竟群众没有真的闯进警局,
除去个别恐吓等行为,我认为大体上仍属于集会游行自由的保障范围。
我是愿意肯定的。
反观那些支持学生攻占行政院、立法院的学者们,
为了台独立场可以写出这种文章,
你们能在立场不同(例如啤酒馆政变、或有一天主张统一的人攻占国会)的时候,
仍然坚持这样的法律论述吗?很高机率被释宪驳回的最后手段性?
你们能吗?
如果不能,这算什么法律逻辑?
最后要提一点,
纵使我认为包围中正一分局可能是在刑法上无罪的集会游行,
但是,集会游行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环。
言论自由只保障你不受国家侵害(而且国家仍然有权依法调查追诉审判喔),
并不保障你的“主张”或“表达方式”获得社会认同。
换句话说,依照新法,你可以示威、卧轨、罢工、抬棺抗议、包围医院。
这都是你的权利。
可是如果你真的去包围医院,受到社会唾弃,
这也是你自作自受。
而当你发现你们像古惑仔一样包围警局的行为不受社会大众支持的时候,
你该做的,不是立刻去查FB是否都是僵尸帐号,
甚至我也不敢奢求你们收回政治主张。
我只希望,你们能够察觉。
你们所代表的真的不是这个集合名词──“人民”。
因为我们没有授权给你。
甚至连选举都没有选输给你,凭什么让你这样自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