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445
同条第二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
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虞者”,有欠具体明确,对
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
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依据部分,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
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民国87年1月23日
也就是集会游行准否之依据是要有立即的危险,中正一的理由是因为之前有几次
未经许可的游行对于将来有可能发生危害,所以撤销?
重点也不再#718,718反而只是证明现在中正一外的集会游行是合乎宪法人权的
请问中正一分局到底是用什么神奇的力量来驱赶已经生效的合法集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