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孬孬主张的释字718号(已修正)
上面有写104年1月1日集游法才失效
除非现在时间是2015年4月12日
不过搞不好他们以为2014=民国104年
2.
集游法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系指集会、游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会、游行所在地跨越二个以上警察分局之辖区者,其主管机关为直辖市
、县 (市) 警察局。
按照第三条 除非中正一不是主管机关 要不然立法院是他管的
3.
第 15 条 室外集会、游行经许可后,因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主管机关为维护社会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得废止许可或变更原许可之时间、处
所、路线或限制事项。其有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废止许可。
前项之撤销、废止或变更,应于集会、游行前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负责
人;集会、游行时,亦同。
方有权限废止公投盟的路权申请
以上
你只要解释黑名单的法源依据就好,解释得出来现在在靠腰的人有70%会闭嘴
作者:
APM99 (血统纯正台北人)
2014-04-12 14:29:00错了 就算解释出来 没人理你
别先入为主,因为我完全找不到黑名单的法源所以只要找到就是大发现一个但我看这篇文根本没打到重点,有点可惜
楼上卖假了!第8条第11条自己去看再来跳针啦!是说某个0103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4-04-12 14:33:00不需要依据啊.本身就是个没有法效力的观念通知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4-12 14:35:00那个黑名单又没有法律效力 他们在申请还是要受理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04-12 14:47:00那个黑名单只是嘴砲 情绪化的反应
我翻了集游法第8,11条,看不到黑名单相关的,请rot详解?
法条已明文说明裁量归属,方仰宁可以不准,不爽去告他
猴群在本板陆续辟谣以后只剩下法条没有"日后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这点跳针!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5:29:00似乎是"1月1日失效,不代表现在可以用"只是给你缓冲立法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5:30:00而且根本没有黑名单,方只是把他这次和之后申请的几次撤销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5:31:00不服请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