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孬孬主张的释字718号(已修正)
上面有写104年1月1日集游法才失效
除非现在时间是2015年4月12日
不过搞不好他们以为2014=民国104年
2.
集游法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系指集会、游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会、游行所在地跨越二个以上警察分局之辖区者,其主管机关为直辖市
、县 (市) 警察局。
按照第三条 除非中正一不是主管机关 要不然立法院是他管的
3.
第 15 条 室外集会、游行经许可后,因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主管机关为维护社会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得废止许可或变更原许可之时间、处
所、路线或限制事项。其有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废止许可。
前项之撤销、废止或变更,应于集会、游行前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负责
人;集会、游行时,亦同。
方有权限废止公投盟的路权申请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