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游法第九条:
室外集会、游行,应由负责人填具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于六日前向主
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因不可预见之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请之限制:
(下略)
释字第 718 号 【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许可案】
解释文:
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室外集会、游行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未排除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与第十
二条第二项关于紧急性集会、游行之申请许可规定,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
比例原则,不符宪法第十四条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均应自中华民国一〇
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理由书(节略):
………在此范围内,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采行事前许可或报备程序,使
主管机关能取得执法必要资讯,并妥为因应。此所以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室外之集会、游行,原则上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为本院释
字第四四五号解释所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