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 关于这次中正一分局事件问题症结分析

楼主: Asasin (Assassin)   2014-04-12 05:08:16
其实不管是这边或八卦
讨论这件事情的症结点其实就两个
一、中正一分局于四月九日所发表的声明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有一句话 "日后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 到底什么意思?
二、是否曾经承诺不驱离却出尔反尔 ?
关于第二个问题,版上已经有人贴上方的记者会逐字稿,看了之后大概就可以了解没有
出尔反尔的问题,
所以我这边想说明的是第一个问题
什么叫做"日后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
其实如果单从字面上解释,的确会很直觉认为中正一分局这句话意思是
"以后只要用公投盟的名义来申请集会游行我都不许可"
但其实不是这样的
请把中正一分局的声明搭配下面这篇一起看就会明白
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长的说明 http://ppt.cc/xw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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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进宗表示,公投护台湾联盟原本申请在济南路集会活动到4月19日,但警方考量
公投护台湾联盟屡屡违法,从3月18日非法侵入立法院破坏衔牌,陆续率众阻挠立
委入场开会、到总统寓所外非法集会,涉嫌违反集会游行法、破坏公物、妨害公务
,因此警方今起废止联盟在济南路的集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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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是什么意思?
公投盟早就申请济南路的路权到4月19日,而且中正一已经许可,所以依照集会游行
法第十五条得撤销、废止许可规定"其有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应撤
销、废止许可",将已经许可的申请废止
废止的理由是公投盟屡屡违法等等,也就是集游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六款情事之一中的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或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者"
理由都算可以接受
而这段就是呼应中正一分局网页上那篇声明的
"本分局为维护社会秩序及广大多数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会游行法之规定,废止该联
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边之集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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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中正一副分局长的说明
他在说了上面那段话之后
最后又说了一句"至于联盟另申请集会从20日到30日,警方也依法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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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代表什么?
代表公投盟除了申请到十九号之外,另外又送了20日到30日的申请,但是中正一还没
许可,所以在四月九日废止其已经许可的申请之外,还没许可的20日到30日部分则不
予许可
这部分其实就是呼应中正一分局网页声明的
"同时对于日后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 这句话
因此在两相对照之下可以发现
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什么"永远不许可该联盟在其辖区提出之集会游行申请"
因此,当然也没有什么违宪或违法的问题
但我还是必须强调,中正一网页上的声明中
"同时对于日后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这句话的确容易引起争议
容易被扩大解释
所以"路过"群众还有吱吱都主动将这句话脑补成"永久不许可公投盟提出之集会游行申请
这是可以被理解的,我也可以理解
但违法就是违法,支持警方严正执法,还给台湾法治空间
作者: TuCH (谬客)   2014-04-12 05:11:00
不予许可 各自表述b
作者: tiany (飘弟)   2014-04-12 05:12:00
简单清楚,有反对方要来颠覆吗?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17:00
那群人就是要搞事引起注意,你以为他们真的低能脑补的吗?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18:00
蔡丁贵搞绝食抗议结果最后发声明说会有健康疑虑希望年青力壮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19:00
学生来接力绝食,那群人就是这样,危害自己生命安全的事不会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4-12 05:19:00
可惜去数字版一看 依然呈现某族群自己讨厌的多数暴力状态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4-12 05:20:00
去做的~顶多装昏倒引起注意同情
作者: grow (碎花)   2014-04-12 05:22:00
蛆蛆好神,连方仰宁本人都不知道的呼应说都发明出来了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运E)   2014-04-12 05:39:00
嗯....这部份真的是让人有些误会的空间
作者: chewei1226   2014-04-12 06:16:00
一国两治,各自表诉;现在都各取所好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戏要做足90分钟)   2014-04-12 07:01:00
我觉得吱吱才厉害 怎样都可以护航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4-12 08:34:00
就算是把公投护台湾联盟在中正一永久水桶,他还可以去别板玩啊,也可以开公投救台湾、公投挺台湾、公投守护台湾之类的分身在中正一闹板啊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4-12 08:35:00
至少先拿着公告去行政法院告告看不是很好吗
作者: b9111111111b ( 艾尼得皮斯)   2014-04-12 09:26:00
公投盟再去申请 看准不准 不就知道意思了~
作者: Hartmann (银之朔风)   2014-04-12 12:07:00
大推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4:01:00
推 感谢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21:37:00
太少推了...这篇好文应该让更多人看到
作者: chpen (元)   2014-04-12 23:23:00
在别处看到 特地来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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