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4-11 17:15:22一、本案适用之法律及法理
法律人为了法秩序的平稳,彼此之间都会同意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反映到个案
时会有因为个人经验而有不同诠释。
首先学生有没有违法要看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在国中就会学的法律位阶论一
定可以知道任何法律违反宪法都会无效,所以本问题关键在于宪法上是否赋与人民
抵抗政府权。
依照美派的见解,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配戴武器权包含对抗政府违法行为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4-11 17:17:00这篇是谁写的?哪里不算广义的政府?校长室?警察局?总统府?联合国所在地?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4-04-11 17:21:00"服务贸易影响人民权利义务甚大" 请说明如何影响权利义务
作者:
labbat (labbat)
2014-04-11 17:21:00比如高中班级粉笔用完了,要出门去总务处拿请先开校务会议,过半数教职员同意通过才可以领
抵抗权见解最大的问题,在于抵抗权是自然法授予,非实定法可规范,更可说抵抗权本身就是反现行法的手段,所以德国入宪就产生问题,德国基本法入抵抗权是为了抵抗反对现行宪政
作者:
marstanat (看什么,就是你啦~!)
2014-04-11 17:39:00所以只要任何政策有影响人民 就可以去攻占立院
作者:
t72312 (t7231)
2014-04-11 17:54:00影响重大立法就好
法律人嘛,要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搬个抵抗权出来,很适合目前的情境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1 18:13:00大法官都已认定已穷尽救济途径 你有比两名大法官更大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1 18:15:00本板 #1JFwtgvx #1JF-K9un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1 18:23:00在大法官的见解前 没人理你而已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1 18:24:00公信力差太多了
就#1JF-K9un,前大法官认为,攻立院是否为最后手段仍有争议 。只是他自己的立场认为是最后手段。
作者:
dragonyy (dragon)
2014-04-11 18:51:00呃,是不是反串啊?写“大肠”花耶…
因为释字第342号,抗议者可遇见救济管道会无效。但问题是,是否为最后手段仍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