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的说法大略如下==
政府对政府,与宪法中的两岸关系有所冲突。“台湾中华民国政府”与“大陆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若单纯政府对政府,为何前面要标明ROC与PRC的‘国名’?
而要清楚标示国名,那与中华民国宪法内的架构(两岸人民),会有所冲突,那是否
需要修宪来避免互相冲突?
这指的是民间版明确形成两国间的协议,那么,在否决现今模糊状态而要转向独立
前,是否有相关的政治人物愿意表达立场?
例,民进党苏主席,或是蔡英文主席...(小夫: (#‵′)凸 我咧)
秘密会议的召开,在民间版只限于国家安全的范围,但若是如税率或项目的变更,
却无法被列为是国家安全的范围,那么就会有筹码外泄的问题。
====对韩美两方法规的说明==================================================
1.美国宪法规定对外贸易为国会权限,故可由国会制定TPA授权行政机关。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项 http://www.judicial.gov.tw/db/db04/db04-03.asp )
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constitution_transcript.html
台湾宪法,对外贸易为行政体系权力。
2.TPA只抄前段,但后段‘限时包裹表决’就不管他?
3.韩国通商条约缔结法,只适用‘通商条约’;民间版是包山包海。。。
4.韩方模式为‘签署后’送国会批准同意,并非签署前国会可退回,要求重新协商。
5.韩国通商条约缔结法第18条,不适用‘南北韩间’的交易协定。。。。
( http://x-strait.blogspot.tw/2014/02/blog-post.html )
不懂南朝鲜文字,只能附中译版。
====国会保留的说明======================================================
需要修法的部份需要国会保留,那地震资讯与气象资讯等协议中的资讯交流,这也是
需要修法而需要国会同意?
若否,那民间版部份是否需要修正?
====以下为个人意见======================================================
简单说,就是要抄就抄全套,不要东拉西扯只找自己想要的变成四不像。。。
最后却又他妈的因为自己国会没过半,结果他妈的又翻桌,又要学生占领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