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想问了解法律的各位
服贸在法律上的争议
前面有人回答我服贸的签订是行政院授权给海基会(根据两岸关系条例)
缔结契约,所以是行政命令没有错(?
而反对黑箱的说法是,和大陆签署的协议该走审议还是备查案并不清楚
根据两岸关系条例第五条:
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或其他具公益性
质之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始得签署。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
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
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
式处理。
我个人理解是,问题出在到底服贸的内容有没有涉及法律修正或需不需另外立法
想问的是,要怎么决定需不需要修正现行法律或是另外立法?
因为目前应该是对大陆来台的活动有法规的限制,那如果服贸开放了,是不是就要修改
这些限制,那就是涉及法律修正?
我也有看到有文章说:
真正的问题,也不在服贸协议本身,而是它的附表所开放的行业。很多行业是受到政府以
法律管制的,但是WTO是国际条约,在位阶上,国内法律必须劣后,所以剩下的只是:哪
些行业可以用行政命令直接加以开放的。老实说,这是行政机关想要改就改的。
服贸协议根本不是什么国际条约,而是两个行政部门就自己权责所能管辖的范围去开放。
因为我们为了加入WTO,从1980年代开始,行政院与立法院就把国内管制的法律修正到能
与WTO条文接轨,所以法律条文也不会是障碍,最后把关的,只剩下行政部门决定开放的
是什么。
from: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327252446
这篇说WTO是国际条约,国内法律须劣后,但服贸协议又不算国际条约,那到底是?
后面的修法修到和WTO条文接轨我是看不太懂,毕竟现在对中国还是有许多限制
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的,若有用词不当或很怪请见谅
我本来是认同反对黑箱的人的说法,觉得没有明确的法源依据来审查,所以通过两岸协议
监督条例应该是可以减少争议
不过前面也有板友认为没有黑箱,所以希望可以回答我的疑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