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WTO是以条约案形式送立法院审查并通过
04届06期 0901116
立法院第四届第六会期第七次会议
一、行政院函请审议我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 ( WTO ) 条约 草案案。
决议:照案通过,同意授权行政院于我国入会时签署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加入马拉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议定书
及附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208
也就是说WTO议定书的承诺本身具有条约案的法律位阶效力,
行政机关如果就服贸协议中未超过WTO承诺部分进行开放,
法理上应该没有问题吧
当然两岸关系条例特别法的授权,让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违背WTO条约不开放,
但若行政机关决定就WTO已承诺开放,不论有无两岸条例的空白授权,
选择开放似乎都没有违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