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备查”这个用语虽与该章“存查”不同
但是释宪实务和行政法院判决用语前文已经胪列
还在那里扯走备查程序立院就不能审查
你再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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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还在庐啊
把条文看清楚好吗?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
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什么叫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
你自己都说备查就等于存查
那立法院不就只能存查
哪来的【命更正】或【废止】选项?
你都是习惯这么自打嘴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