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什么立法院不能监督就是个屁话
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架构下
没有要求到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要涵括整个行政程序
事实上,即便服贸走的是备查
如果DPP在国会是多数,根本可以直接整个不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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啧啧 看到这段话我就笑了
不知阁下的宪法和行政法恩师是谁啊?
怎么会教出这么天才的学生
连备查和审查的概念都搞不清楚呢?
以下是法务部函释 看看人家是怎么说的?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法律 字第 093001909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3 年 05 月 27 日
...................
说 明:一、复贵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三仲业字第九三一一三七号函。
二、旨揭所询疑义,其中有关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 (以下
简称费用规则) 第二十四条所称“备查”之效力部分,本部意见如下
:
(一) 按法制用语所称之“备查”,系指公私机构对主管事务之机关,有
所陈报或通知,使该主管事务之机关,对于其监督或主管之事项,
知悉其事实之谓。又法规中如规定“报请备查”,原则上权责仍在
陈报者,且备查之性质,与所报事项之效力无关。从而,各仲裁机
构依费用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其登记之仲裁人名单,自登记
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乃在就其得全权处
理之业务,于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后,陈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知悉。
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函复“备查”或“不予备查”,仅系知悉之观
念通知,并未实质参与仲裁人资格之审查,应非对外发生公法上效
力之行政处分。惟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如认仲裁机构办理
仲裁人资格审查作业有违反法令之情事时,尚不受该备查程序之限
制,仍得本于监督与管理之权限行使其职权,并依费用规则第十六
条规定,予以纠正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即得撤销或废止其
许可。
看清楚了没?
什么叫观念通知?
什么叫与所报事项之效力无关
简单讲就是我行政院通过就算数了
我告诉你是我客气
你不同意是你家的事
我一样可以不甩你
什么“备查”或“不予备查”根本就是毫无效力的观念通知而已
你还真的以为国民党想把协议的最终审查权交给国会?
别天真了好吗?
如果这不叫行政权独大
那还有什么叫行政权独大?
一切都是你行政权说了算
那还要国会干什么?
干脆直接解散算了?
还有既然已经执业了 就请多充实一下自己的基本专业好吗?
不要连基本的法律观念都还搞错
到了庭上被法官电
那可就愧对你的当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