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近50位法学教授连署 要北检追究国家暴力

楼主: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2 00:34:58
第 4 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这段条文的解读是警察行使职权应表明身分 表明身分才是立法意旨
方法有二
1. 著制服
2. 出示证件
再来看看老师的论点
1) 出示证件义务之违反问题:
^^^^^^^^^^^^^^^^^^^^^^^^^^^的确有误导之嫌
应改成表明身分义务之违反问题
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第1、2项的规定,警察必须出示证件,穿着制服,并告知受
侵害的人民其事由,这是警察执行勤务的程序规范。警察执勤若未依法穿着制服并标志其
个人身分(包含蓄意遮掩、去除臂章),就已违反《警察职权行使法》明定的程序规则,
也使得受其侵害之人未来无从具体追究警察可能犯法的责任,其行为当无阻却违法的空间
上述我认为论述没有太大问题
只有警察必须出示证件,穿着制服这段文字有瑕疵
但我认为应把重点放在究责的问题
警察穿制服但蓄意遮掩、去除臂章
^^^^^^^^^^^^^^^^^^^^^^^^^^^^^^^^^^^^^^^^^^^^好吧我道歉
那老师这点论述无从成立
但也透露人民受到侵害究责的困难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00:39:00
#1JC1dy0A 九把刀道歉了 你是否也该道个歉?
作者: yungde (龙生)   2014-04-02 00:40:00
还在 蓄意遮掩、去除臂章....................
作者: manfale (战神 吱见愁)   2014-04-02 00:54:00
这条的目的不是用来究责的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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