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第1、2项的规定,警察必须出示证件,穿着制服,并告知
: 受侵害的人民其事由,这是警察执行勤务的程序规范。警察执勤若未依法穿着制服并
: 标志其个人身分(包含蓄意遮掩、去除臂章),就已违反《警察职权行使法》明定的程
: 序规则,也使得受其侵害之人未来无从具体追究警察可能犯法的责任,其行为当无阻却
: 违法的空间
唉,本来不想出来打脸的,毕竟和其中几位还有师生之谊
不过啊,这篇有那么多刑法教授看过并签名,却还是犯下极低级的错误,真让人摇头
第 4 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