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在八卦版被推爆,让我想起了被人冷落很久的《立法委员行为法》
第 7 条
立法委员应秉持理性问政,共同维护议场及会议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主席依规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骂或涉及人身攻击之言词。
三、发言超过时间,不听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扰他人发言而不听制止。
五、破坏公物或暴力之肢体动作。
六、占据主席台或阻挠议事之进行。
七、胁迫他人为议事之作为或不作为。
八、携入危险物品。
九、对依法行使职权议事人员做不当之要求或干扰。
一○、其他违反委员应共同遵守之规章。
违反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纪律委员会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