嘛,说实话有自己想法跟观念来写文章我要给予肯定.
首先:我想很多人看过WTO,但是很多人我相信也没看过这各马拉喀什协议里面的最早定义
(不要怀疑,看过太多懒人包,所以我才会说很多人为了懒,而忽略了应该要注意而忽视)
来,里面这条
第三条 世贸组织的职能
1、世贸组织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
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世贸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
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世贸组织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
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
3、世贸组织应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式的谅解(以下称“
争端解决谅解”)。
4、世贸组织管理实施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世贸组织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
这是职能的最初初衷,所以,在这马拉喀什协议架构下,才有很多关于这WTO架构下的法律
约束效力(毕竟这是国际上面的架构),包含了以下附件
附件1 (A)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 (B)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件
附件1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式的谅解
附件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 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
所以,在这大前提之下,台湾加入了WTO,本来应遵守架构原则,这是不应该改变的吧.
那么,整篇的文章,要比对的部份其实可以在最初的马拉喀什协议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架构下,找到相关的办法(也就是大家看的到的经济部版本大陆与台湾部份).
所以这篇文章其实如果真的要专心来写的话,可以建议参考马拉喀什协议内的相关法律来补
正.
=========================================================================
嘛,推文部份童话了,标题修改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