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没有人去捉林非凡啊?
他好像是现行犯耶。
随便数一数,他就犯了好几条耶。
刑法:
第352条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353条 毁坏他人建筑物、矿坑、船舰或致令不堪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54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135条 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职,
而施强暴胁迫者,亦同。
犯前二项之罪,因而致公务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 公然聚众犯前条之罪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务员于死或重伤者,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之人,依前条第三项之规定处断。
第149条 公然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在场助势之人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首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150条 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3条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154条 参与以犯罪为宗旨之结社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首
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如果说基于国会自治,让他占领国会所以要叫王金平处理,
而王不处理,所以他可以待着不走,
是没关系啦。
但他今天可以随时离开,又随时回来,
怎么在场这么多的警力跟人员都没想到这点啊?
放着他趴趴走?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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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归一码,我挺反服贸,但这档事我看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