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员进出及停留方面
(Ⅰ)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可进入及停留三年,并可申请展延,每次一年,且展延
次数无限制。
(Ⅱ)商业访客停留期间由六十天延长为九十天。
(Ⅲ)国内无营业处所之外国企业,其受雇者得为履行合约来台,停留期间不得超过
九十天或契约所订期间。
(3)土地暨其权利取得方面
允许外国人在互惠原则下,得为办公室、住家、工厂及外侨学校等之用途,购置
或租用土地。
http://www.icet.org.tw/discussion_3_2.htm
几年前谁签的谁负责
不要跟我讲某人又有失忆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