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服贸协议立法争议 法律学者吁司法解决

楼主: leaderweb   2014-03-30 00:34:24
2014-03-29 单位:法学院 分类:学术动态
【校讯记者章凯闳报导】《服贸协议》立法程序引发社会讨论,多位法律学者分别从程序
正义、原法律条文明确性等角度提出不同看法。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助理教授林佳和都
建议声请大法官释宪,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法律系教授詹镇荣则呼吁政府有责任让大众更
清楚协议的影响,才能决定适用的法律程序。
针对学生团体诉求反“黑箱”服贸,法律学者认为,必须回归服贸协议本身法律位阶,至
于朝野协商效力和后续衍生立委张庆忠30秒宣布通过是否违反失当,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服贸协议》实审、备审?
建立两岸经贸规范制度化、保障两岸双方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并减少限制性措施,台湾海
基会及大陆海协会去年6月21日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服贸协议》)。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协议内容涉及法律修正
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必须交付立法院审议。不过协议内容究竟需经实质审查或备查,各方
却有不同看法,也引发后续程序争议。
“行政机关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授权许可下‘签订’《服贸协议》,”对于有人质疑
海基海协两会签署的合法性,他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2条,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确实可委托民间团体,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大陆地区相关机关或经授权的法人、团体
或其他机构协商签署协议。
他解释,由于两岸间特殊关系并非一般的“国与国关系”,因此台湾与大陆间签订的经贸
协议性质,不属国际条约,而需以“特别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法条为准。
不过撇除签约代表性之外,《服贸协议》“内容”须不须如同一般法律审查基准、由立法
院实质审查还是更大的争议。廖元豪认为,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2项,“协
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应设立法律)者”,须交付立法院审议,但究竟
需经“实质审查”或“备查”,关键就在协议内容“是否已经为法律规定,或已经由相关
法律具体授权给行政机关决定。”
他举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提到,“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
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认
为在《服贸协议》中签订有关“投资”的内容,已有法律授权,不须经立法院实质审查。
然而针对廖元豪的见解,詹镇荣提出不同意见。“《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2项中的
‘协议内容是否有修、立法之必要’,其精神就在于‘法律保留’精神。”
詹镇荣以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为例解释“法律保留原则”,“何种事项应该以
法律直接规范,与规范密度有关,应以规范对象、内容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而容许合理之
差异。”像是死刑等以国家公权力行为涉及剥夺人民生命时,,以“法律保留原则”来说
,因为影响人民权益重大,就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因此,詹镇荣认为,若《服贸协议》内容对人权影响重大,就需要立法院实质审查,但若
对人民权益影响轻微,只要行政院核定报立法院“备查”即可。
“政府必须先让大众知道《服贸协议》涉及到的重要性。”詹镇荣直言,政府有为政策辩
护、政策说明的义务,并且须从台湾的观点,检视《服贸协议》是否对整个公共利益影响
重大,才能决定《服贸协议》该属实质审查或备查。
詹镇荣不讳言,“现在行政部门、立法院的部分党团认为《服贸协议》不重要。”但他主
张,尽管认为《服贸协议》“内容”仅须备查,也要得到《服贸协议》上位的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制定两岸的协议“内容”。
目前支持方认定《服贸协议》的直接授权来自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但詹镇荣认为,ECFA针对《服贸协议》中具体内容的形塑,并没有实质授权。
廖元豪则提到,虽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等规定已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经贸协议“
内容”,但仍有“空白授权”疑虑,违反“授权明确性”原则。
廖元豪说,通常面对“对外(国外)事务”,立法上会容许“空白授权”,但本案是否因两
岸关系而不同,建议“可以问大法官”,寻求司法途径,声请大法官解释。
服贸30秒通过违反正当程序?
《服贸协议》本身的法律定位影响审议程序,在朝野政党协商下,立法院实际审理过程细
节的合法性,也是这波争议引起各方攻防的原因。
去年6月25日,立法院完成朝野协商,约定“《服贸协议》本文应经立法院逐条审查、逐
条表决”、“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决”、“非经立法院实质审查通过,不得启动生效条款
”。
然而因为执政党在立法院席次过半,主要反对党在审议过程中多次尝试拖延协议审查,今
年3月17日国民党籍、内政委员会召委张庆忠于是“推翻朝野协商”结论,在会议尚未开
始时,以“付委3个月”为由,将《服贸协议》送出委员会,因而引发争议至今。
“张庆忠的行为有重大明显瑕疵,已属程序重大违规,视为无效。”林佳和引述大法官释
字第499号,认为这项处理在程序上出现重大明显瑕疵:“所谓‘明显’,系指事实不待
调查即可认定;所谓‘重大’,就议事程序而言,则指瑕疵之存在已丧失其程序之正当性
,而违反修宪条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规范。”
而这样的处理方式引起社会抗议后,立法院八个委员会24日又召开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学
生诉求,退回协议并重新谈判,但遭国民党强调不承认。对此,林佳和认为,“联席会议
有效的前提,是张庆忠之行为无效,且立法院内朝野已有共识。”
他解释,若执政党、在野党达成共识,《服贸协议》就能退回一读,逐条审查,“但现在
是各说各话,因此毫无进展。”
面对僵局,林佳和认为,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可提
起释宪,可经大法官解释,提出最终有效决议,认定《服贸协议》程序是否无效
廖元豪也认同以司法途径化解纷争,他以大法官释字第599号解释举例,执行法律将造成
人民“不可回复之重大紧急损害”时,可声请大法官作‘暂时处分’,也就是在争议厘清
前,暂时停止下一阶段的法律程序,确保人民的权益。
廖元豪肯定“服贸事件”对法治教育带来正面的影响,但他提醒,在法律未修改前,仍要
予以尊重,遵循正当途径达成正义。
林佳和则认为,“法律的初衷是良善的,民主法治应遵循法的价值,而不是法的文字。”
期盼社会中每个人,不要有恶法亦法的观念,而能追求公正、公义的法治。
http://ppt.cc/Gy02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3-30 00:36:00
不要有恶法亦法的观念<<那现在是?开放BR?话说我一直觉得税法是首恶之法耶可以不缴税吗?XDD
作者: HenryTudor   2014-03-30 00:37:00
早就该提了 在场这么多律师 没人有这个想法吗
作者: pinkyho (包包相连到天边)   2014-03-30 00:41:00
不过我不反服贸 但我认为国内应该照调约方式处理谈判是没办法 不过实质上他就是某个FTA的一部分 一样处理
作者: APM99 (血统纯正台北人)   2014-03-30 00:41:00
洗洗睡吧 都能占立法院了 法律去死吧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3-30 00:43:00
其实这种想法才是正论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30 00:45:00
其实释宪与暂时处分板上早就有人讲过
作者: dlmgn (髒話之王者)   2014-03-30 00:45:00
但对这种策略来说,有人去把事情炒作起来也不是坏事?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30 00:46:00
那些搞活动的学生不是一堆法律系 怎么没去找DPP提释宪体制内手段没用完就主张抵抗权 颇呵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30 00:47:00
也有恶法非法的自由法学派喔,恶法亦法非法都有优缺点
作者: sp026246 (Aisfien)   2014-03-30 00:56:00
想到我五月要缴税给罢工立委当薪水跟重建废墟立法院,就觉得税法为中华民国恶法之首。干,明天上街可以不缴税吗?可以我就倒戈。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30 00:57:00
恶法非法缺点就是法秩序不稳定,这点吱吱最爱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3-30 01:00:00
还有就是由谁认定是恶法(摊手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30 01:00:00
吱:只要对民进党不利就是恶法!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3-30 01:02:00
所以法学教授们快出来声援开放BR吧﹐我一定挺的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3-30 01:25:00
纯推廖元豪,他比其他那些跳出来的教授好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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