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第二项关于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是 92/10/9 增加的
(http://goo.gl/ZOq3gw ),其依据的是 91/10/31所开的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会议。
此次会议主席为陈学圣,陆委会主委为蔡英文。
陈学圣提及在审查台港航约时,(http://goo.gl/n7o2AH 243页右上),曾要求陆委
会提供签署内容,但因未涉及法律修改,所以当时要不到,陈即提出现今第五条第
二项后半段没有动到法律的签约,需送至立院备查。
上面是当初增加第五条第二项备查的时空背景,由此可看出,阿扁时陆委会跟大陆
签约若没动到法律,签完了就直接生效,连送立院备查都不用,立委要看到签约条
文,可能还要等签完一段时间后才看的到。
以此对照现在服贸的争议,是多么的讽刺。条文是蔡当初同意增加的,蔡还再加上
“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以机密方式处理就不是黑箱? dpp 执政时,连备查都
不用就直接生效就不是黑箱? 立院甚至连条文都要不到。
那那时kmt 怎么处理的? 就修法啊,看看你们dpp 现在怎么处理的? 杯葛、占主席
台。当初订的法,现在时空背景不同、有疑问时,为何不修? 就算不修,为何不声
请释宪?
这些人极其恶心、多重标准,当球员时就不认为规则宽松,当初裁判要求的修改也
同意,等到身分变为裁判时,就不认当初自己同意的修改,还要另外搞个啥监督条
例? 那还要不要再弄个监督监督条例来监督?
有人说现在这样搞,等到dpp 执政时就会自食恶果,那也要dpp 选的赢再说,就算
选赢了,他一样不认当初自己订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