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吵来台资格
服贸全文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
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诺:
i.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商业访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台湾
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直接销售
的活动。)
ii.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
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透过在台湾设
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分,短期进入台湾以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
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iii.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i)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及其
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ii)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iii)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iv)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的身分,在
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