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防制法
第 三 章 防制
第三十一条 在各级防制区及总量管制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燃烧、融化、炼制、研磨、铸造、输送或其他操作,致产生
明显之粒状污染物,散布于空气或他人财物。
二、从事营建工程、粉粒状物堆置、运送工程材料、废弃物或其他工
事而无适当防制措施,致引起尘土飞扬或污染空气。
三、置放、混合、搅拌、加热、烘烤物质或从事其他操作,致产生恶
臭或有毒气体。
四、使用、输送或贮放有机溶剂或其他挥发性物质,致产生恶臭或有
毒气体。
五、餐饮业从事烹饪,致散布油烟或恶臭。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空气污染行为。
前项空气污染行为,系指未经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气污染行为。
第一项行为管制之执行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二条
公私场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发事故,大量排放空气污染物时,负责人
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于一小时内通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情形,主管机关除命其采取必要措施外,并得命其停止该固定污
染源之操作。
第 四 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未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机关依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为之命令,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疾
病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七条
依本法规定有申报义务,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申报不实或于业务上作
成之文书为虚伪记载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八条
无空气污染防制设备而燃烧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质者,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质及其空气污染防制设备,由中央主管机
关公告之。
学校附近一般是住宅区 应该算空污管制区吧?
他们烧东西有戴奥辛滤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