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少年服贸的奇幻漂流

楼主: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3-28 13:06:53
注意:如果你看到有人在跟你鬼扯释字329 没有说两岸是什么条约
   你就可以知道这家伙在通篇鬼扯,不信自己去看释字329 写了什么。
以下本文:
服贸协议这件事情已经吵到翻天,闹到动摇国本,但却没有多少人说得清楚到底发生了
什么事情,要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情,其实还是要回归法条:什么是国际条约?什么是两
岸协议?国际条约该怎么审议,两岸协议又该怎么处理?
民国81年我国订定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以利中央政府处理条约等事,其中规定了几点:
第五条:
条约及协定由外交部主办。条约或协定之内容具专门性、技术性,以主管机关签订为宜
者,得经行政院同意,由其主办。
第七条:
主办机关于条约草案内容获致协议前,得先就谈判之总方针及原则,与立法院相关委员
会协商。
第八条:
条约或协定草案内容获致协议时,除事先获行政院授权或时机紧迫者外,主办机关应先
报请行政院核可,始得签订。
第九条:
条约案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但条约案未具有
条约或公约名称,且未定有批准条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依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一、经法律授权签订者。
二、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者。
三、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者。
第十条:
协定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备查;除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
顾虑者外,并应于生效后,送立法院查照。
引了这么多条文,主要是要说明,一般的条约签订的时候主要是以外交部主办,但是如
果是专门条约,如经济协定,就可以经过行政院同意之后,就可以交给主管该事务部会
来主办,比如经济协议,就可以交给经济部主办。
签订过程中,主办机关得以就总方针与原则和立法院相关委员会协商,要注意的是,这
里没有要求立法院要全部知悉,只要以原则和总方针和相关委员会协商即可。
接着,两边都同意之后,行政院得以事前授权或事后核可的方式让主管机关,在此例中
是经济部签订,签订完成之后,经济部要在三十天内送到立法院去,转由立法院审议,
审议的方式如同议案,要在委员会一读、院会二读通过才正式生效。
到这边我们可以发现很重要的几个事实:
一、即使是一般条约,也没有授权国会全程监督并对内容全部知悉,如果说没有让国会
全程监督并知悉所有内容就叫黑箱,在此定义下,不只两岸协议,所有中华民国签
  订的条约都叫黑箱。
二、国会监督条约的方式就是签订后审议,通常条约是以逐条审查、整体准驳的方式审
  议,讲白话点就是可以每条都拿出来讨论,但是要嘛就是全过,要嘛就是全退。
  当然要事先说明,整体准驳这点相当有争议,虽说是惯例,但除了惯例之外,在
  ECFA的时候曾经吵过,有人主张既然条约可以就全部或一部提出覆议,那代表其实
条约可以一部份通过、一部份不通过,不过由于法规没规定,我们就照惯例来看待。
对照一下服贸协定,有人吵“国会没有全程监督,所以服贸协定是个黑箱”,但很明显
就连一般条约也没有让国会全程监督并知悉,而立法院公报也确实表示,自103 年4 月
25日以来,立法院至少有三次关门委员会,让行政院与立法院沟通。所以“没有全程监
督所以黑箱”一说很明显有问题。
其次是条约审议这件事情,条约审议就要讲比较长,先把时间拉回民国82年:
事实上,“两岸协议到底算不算条约?”这件事情不是今天才开始吵,我们回头翻阅,
民国82年4 月,海基会和海协会在新加坡举行会谈,并签署数项两岸协议。
当海基会会长辜振甫将协议带回国内,引起朝野立委注意,并要求这些协议应该送交立
法院审查,由于行政院与立法院之间争执不下,最后终于进入释宪案,大法官于民国82
年12月做出今天对服贸协定非常重要的一项释宪案:释字329 号。
释字329号内文很长,主要来说讲了两点:
一、只要是条约当然要依照宪法63条内容,送立法院审议。
二、但是两岸协定不是国际条约。
(至条约案内容涉及领土变更者,并应依宪法第四条之规定,由国民大会议决之。而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因非本解释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应否送请立法院
 审议,不在本件解释之范围,并此说明。)
有些人就会开始说,那么就要回到释字433 法律保留原则……对,所以两岸协议需要用
法律规定如何签订,于是立法院在民国86年4 月18日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两岸协议需修正法律者,需由立法院议决。
民国92年10月 9日再次修正全文,明订两岸协议牵涉法律修正者应送立法院审议,不需
修正法律者经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备查等细节。
让我们看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第五条第二项
写了什么: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
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
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
机密方式处理。
白话一点说,就是两岸协议是否要送审议,这是行政院内部审查的结果,行政院内部有
三十天的审查时间,审查结束如果发现不需要修改法律,就核定协议生效,cc一份副本
给立法院备查。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法律,则转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经过内部审查觉得,觉得服贸协定只要核定就好,于是依照法律核定,并转送立
法院备查,这是102 年7月的事。
其实走到这里服贸协定就应该生效了。
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引起立法院不满,认为这代表两岸协议只要不涉及法律,立法院就
没有插手的空间,这样没有充分监督是不行的,所以他们要找个方法把服贸重新拿来审
查。(附带提一下,我认为没有涉及法律立法院就不能管是很正常的事情)
于是经过政党协商,立法院决定引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0条,对服贸条文进行重新审
查。
这个目的是什么?
简单来说,立法院要求逐条审查其实是不相信行政院的审查结果,如前所述,行政院有
三十天的时间审查两岸协议内文,看看有没有需要动到法律。现在是行政院觉得没有,
立法院觉得有,所以立法院找了条规定,把服贸协定“比照审查行政命令有无抵触或需
要修正法律之处”来处理。
这样做会有两个结果:
一、立法院逐条审查,发现服贸协议确实需要动到法律,那就把服贸退回行政院,请行
政院重新核转到立法院来,让立法院审查服贸协议。(当然条约案如前所述,逐条
审查,整体准驳)
二、立法院逐条审查,发现服贸协议不需要修改法律,那就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2
条第二项规定,报请院会存查。
结果呢?
结果政党协商还附带条件,说如果服贸协议要逐条审查必须要开公听会16场,一半由国
民党主办,一半由民进党主办,国民党很快的把自己要办的八场办完了,民进党则拖延
了四个月到102 年会期结束,于是服贸就在2014年三月才在委员会进入准备逐条审查的
阶段。
这时候问题来了:
依照当初立法院的决议,他们其实是要审查服贸到底有没有需要变更法律的,他们引用
的法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1条规定,审查时间其实只有三个月,到103年3月的时候已
经过了四个月。
所以,这时候有两种可能:
一、委员会开会之后主席宣布会议结束,服贸审查期已过,所以服贸视同已审查,送院
会存查生效。
二、在院会上达成决议,基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延长审查期间三个月,这样服
贸就可以审查到今年六月。
然而,国民党想过服贸协定的态度非常明显,民进党在院会上要求延长审查期间的可能
性并不高(当然,政党协商例外,我不确定到底会不会这样,但至少民进党觉得自己没
啥胜算),而且按照议事惯例,服贸协定会由提出的一方,也就是执政党:国民党来当
主席,国民党自然很清楚只要宣布会议结束,审查期已过服贸就会生效。
于是知道这点的民进党,就在抢先由陈其迈当主席宣布召开会议审查服贸,这完全是违
反议事惯例的行为--当然违反惯例不代表什么,就只是违反惯例而已。
问题是在陈其迈召开的会议上服贸条文毫无讨论进度,隔天国民党决定强渡关山,改由
张庆忠当主席召开会议审查服贸,这也是违反议事惯例,照理说起来应该是谁召开谁审
查完才对。
事情走到这里就变成了你对我不仁、我对你不义的状态,民进党立委眼见在这样下去服
贸协定就会生效,于是开始抢张庆忠的麦克风,而张庆忠则在一片混乱中宣布出席委员
已达法定人数,而审查时间已满,所以会议结束、服贸生效。
讲到这里就可以发现,张庆忠的宣布生效是绝对有道理的,合理合法,没有黑箱,没有
程序问题,有程序问题的反而是立法院一开始借由所谓“政党协商”强行否决行政院的
审查权这点才对。
学生整天狂喊三十秒黑箱,但是其实问题根本不是那30秒,而是30秒前发生了什么事情。
结果现在立法院又说,“希望透过政党协商,把服贸协议送到院会逐条审查”,这完全
是不知道哪里生出来的程序,政党协商可以做到这个程度吗?
如上所述,这是立法院自己对行政院的内部审查有意见,要嘛就是退回行政院让行政院
重新核转,要嘛就是服贸通过生效,为什么突然跳过一大堆程序上到院会,这我就完全
搞不懂,为什么政党协商可以创造出这么多无中生有的程序来,而且不照这些无中生有
的程序走还叫“违反程序”,完全视现存法规于无物。
这让我很想问那些狂喊“违反程序正义”的人……你们在保护的、在呼叫的到底是什么
,你有想过吗?
是法律和制度,还是一个超级大黑箱?
我需要提醒你们,虽然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70条第三项规定:议案进行协商时,由秘书
长派员支援,全程录影、录音、记录,并同协商 结论,刊登公报。但是其实政党协商
的纪录从来没曝光过吗?
我深深地有种人妖颠倒是非淆的感慨。
以下是额外的几点观察和牢骚:
一、政党协商把服贸协议从备查改审查恐怕是立法委员集体意志,这种扩张立法委员职
  权的事情,对立委来说当然是大大利多。
二、现在又说要政党协商,结果政党协商条件里竟然有:民进党承诺不瘫痪议事这点,
我只想讲,这算什么?不动手动脚瘫痪议事难道不是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七条的明文
规定吗?现在竟然变成政党协商可以拿来承诺的条件?
三、有人说要立法监督两岸协议云云,我就非常不了解为什么很明显只要修两岸关系条
例第五条第二项就能解决的事情,搞到又要另立新法到底是为什么。
四、学生说到要修法,这点是正确的,但是不代表我支持他们3 月19日起占领国会议场
的行为。我花了一星期研究法条找出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依照某位大德的讲法,
叫做自己重新发明轮子),我搞不懂为什么学生不能也花一星期确定诉求之后再上
街抗议,为什么不能缓一缓?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28 13:08:00
关于二 是国民党要求民进党承诺 民进党可从未真正承诺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28 13:09:00
民进党遵守规定 不会把规定当作拿来承诺的条件
作者: gggg9999 (居九)   2014-03-28 13:17:00
推你 要是那些学生够有这种水准就好了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8 13:23:00
我觉得这篇能M 很多争议点都有讲清楚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师)   2014-03-28 13:23:00
找到一个突破点, 就可以把先前种种作为一次抹干净了啊~恭喜学运成功了!
作者: satheni (看到羊就想睡..)   2014-03-28 13:26:00
这篇确实不错..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4-03-28 13:33:00
不错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绿小兵)   2014-03-28 13:39:00
他们诉求变来变去很多次拉 刚开始是要逐条审查
作者: satheni (看到羊就想睡..)   2014-03-28 13:39:00
第四点学生要修法这边...是指修哪方面的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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