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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先制定监督条例 再审服贸 质疑马曲解两岸关系条例 只送院会存查即违宪
前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资料照,记者丛昌瑾摄)
记者林庆川/专访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未经立法院实质审查程序,国民党团即迳自宣布送院会存查,引爆
学运,前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昨表示,马政府指协议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
法律定之”符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只要送院会存查即可,不用逐
条审议,事实上这是曲解法令,已违宪。
对于如何弭平争议,让学运平和落幕?杨仁寿认为,马英九应顺应民意,先将服贸协议撤
回行政院,赶快制定“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等监督条例出来,再将服贸送立院逐条审议
,“这样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作法”。
杨仁寿说,两岸条例第四条之二第三项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协议”,系指台湾地区与
大陆地区间就涉及“行使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事项所签署之文书,服贸协议不属于这
两项,马政府显然扩大解释。
协议已涉及法律 应经立院议决
他认为,就算马政府硬要扩大解释,依两岸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协议内容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应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
以法律定之者,则报请政院核定,送立院备查。
因马英九刻意曲解此条规定,认定此协议是行政命令,送备查即可,但协议已涉及法律规
定事项,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亦规定某些特定事项,应以法律订定。
杨仁寿指出,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规定,涉及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
,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也因此,无论是服贸,还是未来的两岸货物贸易协议,都必须
送立院逐条审查。
而对于马英九指服贸协议未过,将严重伤害台湾的国际信用,杨仁寿说,这是“百分之百
的曲解”,此绝非目前国际条约或公约签署的定义。
他说,不管是一九七八年“汉堡规则”(编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九八○年
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八年的“鹿特丹规则”,国际间所谓签署公
约都是初步而已,假设有二十国签署了,各国都有共识,那也只是各国认同要订约,必须
该国批准才会发生效力,以“汉堡规则”为例,签署后经过十几年才生效。
杨仁寿说,在台湾,根据宪法六十三条规定,就是要经过立法院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