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权”仅作为“保持或回复法秩序之紧急之权”,其实施要件是,抵抗权所欲排除之非法行为必须已显然可见,而且为了排除非法,并无其他可预见之有效法律救济手段,可资利用,才得运用抵抗权作为保持或回复法秩序之最后手段。
就我所知道的合法抗争手段
1.在野党审核,你也知道没过半怎么可能
2.公民行使罢免权,戒严时代留下来生灰尘,没成功使用过的东西,连个立委都罢免不了
3.大法官释宪,你看过两岸关系条例也知道完全是要躲宪法而立的特别法,去释宪又会产生国家定义的问题有谁敢碰
因此在此情况下公民不服从是否可以成立?但是宪法没有抵抗权这种东西让占立院的正当性相当暧昧不明,究竟台湾宪法有没有公民不服从的合理性?
讲白话就是占立院所谓违法的裁定空间。
我先声明正反两边我都会问,不同立场的人怎么去解释这个问题很值得去玩味。
PS. 请不要说人民不服从也不能违法这种答案,我不是来看笑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