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原先以为母公司在大陆的跨国企业可以循服贸那条调人过来,
结果我想简单了啊啊啊啊啊~~~~~~~!!!!!!!!!
原来还得把母公司转设第三地才能调人过来居留,听起来超麻烦的不是吗?
看起来陆资要调人来台的话,这跨国公司的定义应该可以把他们搞到吐血。 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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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是搞错了
就算陆资经由第三地转投资
仍属陆资而非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指的跨国公司
因为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
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
区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 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简言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早就已经把跨国公司跟陆资转投资严格区分
卡死了这条路
所以服贸协定那条准用GATS的规定
除非进行修法程序
否则是不可能达成的
也因此服贸协定绝对不可能如KMT所说
只要一个行政命令就可达成的
而是涉及法律的修正必须经立法院审议通过而非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