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新闻主要是在谈这个联合声明:
(以下黄色字体为个人心得或脑补)
1.政府对于学生之诉求,应继续与学生沟通、努力说服。双方皆不应默认前提,应以开放
态度努力与学生达成共识。而沟通之人选、地点、方式与内容,应该先经由双方磋商,才
能达成有效之沟通。
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人,本应向其人民负责,对于因政府政策所引发的不安与担忧,做好
释疑的工作诚属当然,也许政府自己以为做的够多了,但既然仍然有人担忧,那多说几次
也没什么关系。至于学生,也该找台阶下了,不要默认前提,该与政府磋商如何达成有效
的沟通。
2.程序正义是不能放弃的底线。服贸协议对于台湾经济之利弊得失,是实质问题。在辩论
实质问题前,必须先处理程序问题。服贸协议应经由如何方式产生?服贸协议之法律性质
如何?应如何审议?这些都是立法院责无旁贷之职责,立法院尤其应该先订定监督条例,
在法制框架下担负起这个责任,以全民利益为依归,不应只听从所属政党之指令行事。
两岸的法律关系是极其特殊的,也是暧昧不明的,因此就两岸所签署之协议的审查程序,
其实是有争议的,也正因如此,学生才会在一开始喊要“逐条审查”却在之后改成要“两
岸协议监督条例”。那么,究竟是不是有必要特别再立一个新法来加以拘束行政机关,这
就得回到两岸协议如何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法律争议。换言之,既然有人认为不
用,有人认为需要,那大家坐下来开诚布公的好好讨论,也是必须的。
3.国家权力与国家暴力只是一线之隔。国家权力一旦逾越比例原则,就变成国家暴力。对
于民众学生攻占行政院之行为,政府必须区别不同情况而分别处理。如果政府将手无寸铁
之所有参与参与之学生都当成暴民,都采取同一强度之驱离镇压手段,即有违反比例原则
之嫌。一旦逾越比例原则,下令者与执行者都应负起应负之法律刑事责任。
能否执行驱离,是发动公权力的问题,驱离如何执行,则是比例原则的问题。也就是说,
政府固然有权可以动用公权力驱离进攻行政院的群众,但执行时必须注意是否有滥用的状
况,否则权力就不合法而成为国家暴力。进而就整个驱离行动来说,积极地抵抗警察行使
公权力的学生与消极地纯粹坐在地上不离开的学生,作法就不能一样,不然就有违比例原
则,而一旦违反比例原则,当然就是下令者要负责。
4.集会游行为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实施民主宪政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大法官已明确要
求国家应保护集会游行的安全。我们呼吁警察应积极遏止及排除对学生和平集会之外在干
扰及暴力行为,保护参与集会学生及民众的安全,让人民享有免受私人暴力恐吓而无法行
使集会权利之自由。
纯粹讲国家应该要保护好集会游行的学生,不要被滋事份子袭击。
5.对于被逮捕之学生,我们认为检察官应该考虑学生之行为、年龄、品格、教育程度等事
项,尽速决定是否予以释放,不应轻率声请羁押。后续侦查程序应迅速进行。侦查终结时
,应考虑学生情况,从宽予以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让学生能尽速回到学校完成学业。
老师们帮被逮捕的学生求情。年轻人就是年轻人,太冲动了。
6.教育首长及各大学校长,不宜仅在乎学生读书受教之权益,却忽视学生因警察镇压所受
之身心伤害,更不宜忘怀即使是遭受逮捕的学生也仍然是我们教育与保护的对象。教育首
长必须尊重大学自治之精神,不宜以行政权恣意指导各大学应如何教育与面对参与及支持
之学生。
大部分的学生都只是坐在行政院不走,他们大概从没想过会有大量警察来执行
“镇压行为”吧。或许有些人会觉得他们活该(包括我),但那种身心的受创,站在教育者
的立场上,确实应该加以教育并关怀。至于大学要不要停课,就让大学自己决定,省得落
人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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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郁馨、周伯峰、孙迺翊、许恒达、许耀明、陈志辉、陈洸岳、陈贞如、陈惠馨、黄
程贯、傅玲静、杨云骅、詹镇荣、刘宏恩、刘定基、谢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