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们政府宣称中华民国是法治国家,
那不知道赞成签服贸协议的马总统,行政院长,国民党籍立法委员,
以及打人警察犯了下列哪一条 ?
怎么犯了这么多条啊? 咦? 刚好也有六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零六条(单纯助敌罪)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
或以军事上之不利益害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加重助敌罪)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
刑:
一、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
,与供中华民国军用之军械、弹药、钱粮及其他军需品,或桥梁、铁路、车辆、电线、电
机、电局及其他供转运之器物,交付敌国或毁坏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敌国招募军队,或煽惑军人使其降敌者。
三、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或军略之秘密文
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五、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条(私与外国订约罪) 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
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条(违背对外事务委任罪) 受政府之委任,处理对于外国政府之事务,而违
背其委任,致生损害于中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法行刑罪) 有执行刑罚职务之公务员,违法执行或不执行刑罚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而执行不应执行之刑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以下罚金。
第一百三十条(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 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