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 一直说要制定两岸协议监督机制
那么现在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他们把这当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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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大概没修过宪法吧
第 63 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
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依据宪法第63条的规定,有关条约案的议决本来就是专属于立法院的权限
而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
第3条
本准则所称条约,系指左列国际书面协定:
一、具有条约或公约之名称者。
二、定有批准条款者。
三、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内容直接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准则所称协定,系指前项条约以外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及方式为何。
第7条
主办机关于条约草案内容获致协议前,得先就谈判之总方针及原则,与立法院相关委员会协商。
第9条
条约案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但条约案未具有条约或公约名称,且未定有批准条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一、经法律授权签订者。
二、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者。
三、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者。
如不要立法也可以啊
那就请依宪法第63条、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第9条规定办理啊
除经法律明文授权或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者外
一律事前与立法院委员会磋商
事后并送交立法院审议啊
偷偷摸摸地搞那什么行政命令
骗人不懂宪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