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西屏,你怎么看?

楼主: happyweina (玫瑰骑士)   2014-03-25 17:04:50
我不会上色,原来
‘蔡英文的草案用容是“两岸协议由行政机关自行核定”即可,立法院根本用不着置喙。’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20/article/1152
然后以下是马西屏老师FB转贴来的
我在文化大学开的“传播专题研究”与华梵大学开的“传播伦理”这两门课,第一节课就声明一律要求每节课学生与老师,学生彼此之间,要对话、讨论、辩论、反驳。甚至老师讲的都不一定是对的,大家都可以有不同意见。但是给分的标准是每个人的发言绝不能受意识型态、党派、蓝绿、省籍、仇视、偏见的影响,而是以是非对错为唯一标准。
绿色名嘴何博文是我学生,他受到我的影响,在课堂上不敢以意识型态、党派、蓝绿、省籍、仇视、偏见发言,而以知识为诉求,所以137位学生,我给了他第一名,师生两人也建立了真正的情谊。
我们能不能放弃用意识型态、党派、蓝绿、省籍、仇视、偏见来挑衅社会情感,而用是非对错来论事?
昨天我写了篇文章,有位我的受业恩师留言给我说其实“逐条审查”这个“神圣的目标”是错的!我问老师为何不出来说明?他认为社会已经非理性,出来只是狗吠火车而已。
“逐条审查”是非法的吗?我今天花了一整天研究,我的个人心得是:“逐条审查”是非法的。
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规定,协议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所以,立法院只能备查或退回,不能“逐条审查”,原来大家一直主张的“逐条审查”是非法的。
2.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立法公布于1992年7月31日,民进党执政后于2002年10月进行立法施行10年以来首度大幅翻修,由时任陆委会主委蔡英文提出行政院草案,当时蔡英文的草案用容是“两岸协议由行政机关自行核定”即可,立法院根本用不着置喙。
3但当时国民党深觉此案不妥,因此由立委陈学圣领衔提出修正案,加上“并送立法院备查”等字眼,藉以避免行政机关规避立法部门监督,这才破了民进党与蔡英文主委的局。
4.基本上我是支持蔡英文的理念,因为法律案要经立法院“逐条审查”,例如ECFA要经立法院审查,ECFA经立法院通过后,做为ECFA内一部分的服贸协议只要“备查”。因为 涉外谈判多涉专业事务,而且谈判双方一定讨价还价,为了增加效率,行政机关可在谈判前广征国会意见,但如果所有谈成的协议都要“逐条审查”,什么谈判都不用谈了,因为改一个字全部协议就作废了。
5. 美国当年就受到协议都要“逐条审查”的痛苦,于1974年修改贸易法,创设所谓“快速通关”机制,在国会设定时间范围内所完成之贸易协商,国会仅能就其最终整体文本,于一定时间内表决通过或反对,而不得对其内容为任何修正。
6.现在民主先进国家都是如此,行政单位才能顺利在外与外国完成谈判。法国是全世界唯一与我国相似双首长制的国家,法国也是“备查”,而法国至今国会还没有退还过一次行政部门签的协议。
我不敢说我的意见都是对的,但是我花了一天的心血研究而得。我真的希望台湾能够能不能放弃用意识型态、党派、蓝绿、省籍、仇视、偏见来挑衅社会情感,而用是非对错来论事。
昨天行政院被攻入时,三位前行政院长,一位行政院副院长竟然跨过红线,静坐支持,我心淌血,不敢置信。民进党还是可能执政的,当年如果红衫军攻入行政院,请问这四位您们会说什么?您们会骂翻天的!
不要将我划为蓝的,我不是国民党员,我只是相信以是非对错来看事情的台湾人。
作者: mentine (Oo果汁oO)   2014-03-25 17:06:00
上色 CTRL+C 最前面和最后面都案一次 然后*[31m 写数字就好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3-25 17:07:00
吱︰大伙进攻囉
作者: venusinfurs   2014-03-25 17:13:00
这里还有一篇小英发的文章http://mika107.pixnet.net/blog/post/26101197
作者: bqcc55   2014-03-25 17:13:00
我支持你
作者: ddt999   2014-03-25 20:52:00
逐条审查只是个幌子,端看绿立委满足点到哪才愿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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